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鄂0102行初47号
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湖北地勘企业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市人社局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