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776号
原告: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天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园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2716
93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大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
3234690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天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