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百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百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天某公司主张百某公司支付案涉设备余款,百某公司以天某公司根本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解除与天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两案存在牵连关系,为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两案应合并审理。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0元,已由天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