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众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1503号
原告:天津众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3号楼-1-804-1。
法定代表人:王凤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9号楼旁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天津众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天津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本院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时,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