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839号
原告:聊城市宁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外环现代农机国际商城A2区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3441760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汇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昌府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3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9440F04D。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汇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庐山南路5号云商大厦B座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UG7Q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宁昊物资有限公司于被告山东汇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昌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宁昊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宁昊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