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2928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男,蒙古族,1997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3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64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浩然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6205841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浩然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