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5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5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并非劳动仲裁,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二)大秦物流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奖励不予支付,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赔偿,并无不当。(三)二审开庭时法官未到庭,仅由法官助理进行询问,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于2021年6月29日从大秦物流公司离职,其应当自该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迟至2022年11月29日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以仲裁请求事项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1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故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