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财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分别作出(2024)陕01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2024)陕0103执保277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39,869.04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4)陕01民终24553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文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39,869.0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大秦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