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执异字第19号
异议人聊城昌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聊城昌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院(2016)鲁1502执1340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聊城昌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 磊
审判员 张 伐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