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8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硕物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275-8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硕物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硕物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