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65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