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873号
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甲9号楼8号营业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0672854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P36P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