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136号
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0672854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甲9号楼8号营业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P36P3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