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第三人市北区非池罗兰数码图像制作工作室。 经营者贾某某。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市北区非池罗兰数码图像制作工作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第三人市北区非池罗兰数码图像制作工作室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腾房及房屋使用费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传唤被执行人***到庭,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表示房屋可以交还申请执行人,但其中有一些租户的财物无法处置,对房屋使用费无履行能力。经实际勘验现场(青岛市市北区广饶路34号),第三人已搬离,但遗留较多财物,目前无法联系;另有一处租户遗留财物,经询问,因该现场涉及刑事案件,目前不宜破坏现场;因此该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19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及去向。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1236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