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佳隆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佳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佳隆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鲁021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492.30元。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2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