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港青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登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向上诉人发送案件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26日致电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同意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