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民初9846号
原告:***,女,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