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7110号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泗洪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衢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