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5052号
原告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蚂蚁街具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泰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非南京市,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或上述任一管辖连接点在本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对被告住所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静娟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