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5611号
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宝岛路北侧城北世家A32栋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佑延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兰洋北路西侧控规24-10号地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佑延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8元(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