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991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40号514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宝岛路北侧城北世家A32栋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经协商,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99元,减半收取计1144.50元,由广州市敦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