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3607号
申请人: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宝岛路北侧城北世家A32栋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67605933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都街6号2楼202室至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GH1B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884.48元,由申请人儋州京兆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