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6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返还水泥款人民币196,767.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00元。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828.00元。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