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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申请执行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裁定书
(2016)黑27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香坊区。
被执行人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公司在银行存款6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漠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该案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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