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8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武德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传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文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1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