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321民初6680号
原告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与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泰公司与鼎源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鼎源公司拖欠通泰公司应付货款953558元,有鼎源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询证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通泰公司要求鼎源公司偿付95355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鼎源公司未及时偿付货款,给通泰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借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通泰公司与鼎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2013年6月起,通泰公司与鼎源公司多次签订购买水泥电线杆合同,鼎源公司向通泰公司购买水泥杆。2019年5月15日,鼎源公司向通泰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2019年5月15日,鼎源公司欠通泰公司应付账款953558元,并加盖公司公章。通泰公司在“数据正确无误”处盖章确认。之后,通泰公司多次催要该货款未果,提起诉讼。
一、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货款953558元;
二、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借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6元,减半收取6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海滨
书记员 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