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2242号之二
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22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7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7万元,已冻结27694.54元)。2020年9月16日,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5090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鲁能超越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7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