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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1执保842号
申请人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19)鲁1321财保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书记员 孙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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