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

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财保982号
申请人临沂通泰电线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鼎源电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兴
书记员  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