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2244号
原告: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夏庄村东东程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深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静,经理,
原告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临沂宏诚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