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413号
申请人: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内西区发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DW81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铭世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999号美年大健康楼上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689193G。
法定代表人:渠波,董事长。
申请人:渠波,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深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22073921。
法定代表人:高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铭世铝业有限公司、渠波与被申请人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铭世铝业有限公司、渠波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申请人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铭世铝业有限公司、渠波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铭世铝业有限公司、渠波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