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3928号
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内西区发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DW810N。
法定代表人:曹继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深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22073921。
法定代表人:金姝含,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第三人: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内西区发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689193G。
法定代表人:王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