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48号
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内西区发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DW810N。
法定代表人:曹继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利,马力(实习),山东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深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22073921。
法定代表人: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萍,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峰,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内西区发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689193G。
法定代表人:王静,董事长。
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峰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9元,由原告枣庄铭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