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井头乡宿塘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智谷小镇建设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号1103、1104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颐,该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智谷小镇建设宿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