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862号之一
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558874694,住所地**市湖滨新城井头乡宿塘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峰、钟金仟,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352A,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
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2381175元。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1175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1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