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558874694,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杜吉德。
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7133150E,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吴亚。
本院作出的(2020)宿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仲裁费、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27397.16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311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室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房屋上有抵押,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0708.16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尚金光
书 记 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