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125号

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55887469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井头乡宿塘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峰,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仟,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071563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陆正华。

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室(账号:11×××19)3300000元存款。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室(账号:11×××19)33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