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1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井头乡宿塘路。
法定代表人:杜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峰,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仟,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
法定代表人:陆正华。
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1323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室(账号:11×××19)33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室(账号:11×××19)33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