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558874694,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杜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辉,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仟,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7133150E,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
关于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宿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九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137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13执13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宿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