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6民初756号
原告:***,男,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雨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付加绍,职务:总经理。
原告杜成斌与被告河南省雨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杜成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成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