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8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邓州市夏集镇孙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州市夏集镇孙沟村村民委员会为其他案由一案,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81执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