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存,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8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财产调查,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6460.8元(扣缴执行费后,余款99047.8元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段士海
审判员  张剑波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