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陶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存,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邓州市陶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81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