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杨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执异129号
异议人(案外人):邓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玉山,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存,系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93账户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邓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属于挂靠关系,冻结的存款系国家对公转账划拨给异议人的专用款项,非被执行人正常业务收入。裁定书查封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应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正当,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邓州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供证据并不能排除执行,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