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扬州市宏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03行审65号

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春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扬州市宏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槐泗镇酒甸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庆。

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扬环罚[2020]0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八万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单位车间东侧喷漆房喷漆作业产生的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综上,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环罚[2020]05-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小年

审判员  孙安敬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