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235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威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北姜庄社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RF9T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安诺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颜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BQ4R0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昊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鲁北大街中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502949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申请人山东威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安诺得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昊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威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安诺得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