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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荣盛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491号 原告:西安荣盛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经易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荣盛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经易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西安荣盛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荣盛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