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和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街道龙城南街95号1幢2层0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1718163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龙城大街与马练营路交汇处黄陵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40105MEA592658A。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和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7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75523.01元(本金1471217.01元、利息44423元、迟延履行利息23687元、案件受理费18403元、执行费17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