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997号 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广场还建楼1-2层部分1层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原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