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双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幢1**13层6号。 被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